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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为买方向卖方提供了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但不适用于需要为卖方向买方作担保的场合,也不适用于国际经济合作中货物买卖以外的其他各种交易方式。然而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就是以银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此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
银行保函有以下两个特点:
1、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补偿贸易保函:
银行根据设备或技术引进方请求,以出具补偿贸易保函的形式向设备或技术提供方提供第三方保证。补偿贸易保函的服务对象是补偿贸易项下的设备或技术使用企业,为其向设备或技术提供方承诺,当设备或技术引进方在设备或技术引进后的一定时期内没有将以其所生产的成品或其他产品来抵偿所引进的设备或技术的价值,或没有以成品的外销所得的款项支付所引进的设备或技术,而且届时无法或无力做出支付或抵偿行为时,银行将根据设备或技术提供方要求,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