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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此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
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⑴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⑵开立保函的依据。⑶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⑷要求付款的条件。
国际商会于1992年出版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其中规定,索偿时,受益人只需提示书面请求和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担保人付款的依据是单据,而不能是某一事实。担保人与保函所可能依据的合约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以上规定表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
把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相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跟单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而保函要求的单据实际上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这一区别,使两者适用范围有了很大的不同,保函可适用于各种经济交易中,为契约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担保。另外,如果委托人没有违约,保函的担保人就不必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付款。而信用证的开证行则必须先行付款。北京投资担保公司,北京担保公司,北京投资担保,北京工程担保,北京工程担保公司,北京履约担保,北京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北京预付款担保,北京支付款担保,北京投标担保,北京履约保函,北京预付款保函,北京支付款保函,北京投标保函,北京质量保函,北京保修保函,北京诉讼保全担保,北京财产保全担保。
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信用保证书”或简称“保证书”。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银行保证被保证人未向受益人尽到某项义务时,则由银行承担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保函内容根据具体交易的不同而多种多样;在形式上无一定的格式;对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处理手续等未形成一定的惯例。遇有不同的解释时,只能就其文件本身内容所述来作具体解释。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⑴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⑵开立保函的依据。⑶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
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相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跟单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而保函要求的单据实际上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这一区别,使两者适用范围有了很大的不同,保函可适用于各种经济交易中,为契约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担保。另外,如果委托人没有违约,保函的担保人就不必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付款。而信用证的开证行则必须先行付款。
银行保函和承兑汇票的区别如下: 一、概念上: 银行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承兑汇票: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 二、要求不同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三、功能不同: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是一种委付证券。 保函是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